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下称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记账卡。现甲方与记账卡用户(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记账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
1.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记账卡用户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同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账户(下称授权账户),用于划扣乙方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乙方在提供授权账户后,不得自行销户,除非获得甲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
3.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甲方据此进行信用审核。乙方在通过甲方的信用审核并领用记账卡后,成为记账卡用户,获得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记账卡服务。乙方缴付的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时仍有费用未结清的,乙方同意甲方用保证金抵缴欠费;若保证金不足以抵缴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4. 甲方按照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记账卡工本费。
二、使用
1. 在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记账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兼作通行券使用;随着赣通卡使用范围的拓展,乙方可将记账卡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体使用范围由甲方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
2. 乙方应按照赣通卡使用说明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记账卡,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记账卡的,还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服务提供商没收记账卡。
三、结算
1. 乙方应按规定支付记账卡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自动、分次从授权账户中划扣乙方名下记账卡相关费用,为此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确保授权账户中有足够的款项,以避免记账卡服务中断。
2.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撤销授权账户、授权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授权账户被冻结等导致划扣不成功的,即为乙方欠费,甲方有权就未结清的费用从乙方欠费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3. 如乙方欠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全部记账卡的使用。在乙方欠费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和解除止付服务。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后方可恢复记账卡的使用。记账卡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按每一结算月已结算的记账卡相关费用向乙方提供发票。
四、记账卡服务
1. 甲方根据记账卡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记账卡服务。乙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提供记账卡服务期间,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2. 乙方同意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甲方按年从授权账户中预收,乙方停止使用记账卡时,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乙方同意,如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偿记账卡服务的,应按甲方的规定另行支付服务费。
3. 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增加其名下的记账卡数量,但应通过甲方的信用审核并按甲方的要求增缴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4. 记账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按甲方的规定办理换卡。自领用之日起1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换卡的,乙方无需另行支付新卡工本费,因人为损坏或在领用之日起一年后换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新卡工本费。
5. 乙方有权变更其名下全部或部分记账卡的授权账户,但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同意,变更生效日前结算的费用从原授权账户划扣,无法划扣的费用在新的授权账户中划扣。
6. 乙方遗失记账卡的,可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挂失的记账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乙方有权终止记账卡使用,记账卡终止使用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同意甲方自动在授权账户中划扣或要求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若乙方终止使用授权账户下的所有记账卡,应保证在终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撤销该授权账户并在账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追偿。
五、其他事项
1. 乙方同意使用其名下所有记账卡的权利义务均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2. 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记账卡的使用、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以法律途径追偿所有损失:
2.1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2.2 乙方自行撤销授权账户后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银行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
2.3 乙方欠费三个月仍未结清应付费用;
2.4 乙方有伪造、变造记账卡或有其他任何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3. 乙方使用记账卡进行消费以及甲方提供的记账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4.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记账卡相关费用等,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5. 本协议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变更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公告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6. 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 赣通卡使用说明,记账卡服务指南,甲方业务公告,乙方签署的记账卡用户申请表等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协议自甲方将记账卡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名下全部记账卡终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